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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上摔倒获赔96万元-【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11 14:40:52 阅读: 来源:溶氧仪厂家

2016年10月10日,因司机突然踩了急刹车,李女士摔倒在公交车上。图/受访者提供

公交车是城市主要交通工具之一,也是不少市民上下班的出行选择。但在公交车上发生事故受伤后,我们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长沙的李女士没想到,自己搭乘公交也能摔成十级伤残,住院几十天后医药费便已超过1.5万元。那么,在公交上摔伤的这笔花费到底该由谁来买单?

李女士认为,是公交车司机的一脚急刹车导致了她的摔倒,于是将司机和公交公司同时诉至天心区法院。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天心区法院一审原判,由被告方负全责,公交公司赔偿李女士9.6万元。

公交急刹车致乘客摔伤引纠纷

2016年10月10日中午,李女士搭乘一辆公交车出行。车刚启动不久,她还来不及找个座位坐下时,司机突然踩了一脚急刹车,而她则因重心不稳摔倒在了公交车上。没想到这一摔还摔得不轻,李女士被送入了长沙市第三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多处骨折,共住院49天,仅医药费就超过1.5万元。李女士认为是司机和公交公司的过错才导致自己受伤,因此出院后将司机和公交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付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1万余元。

司机和公交公司方面均认为,李女士上车后没有及时坐下,自身本就存在过错。司机在正常行驶过程中,为避免冲撞行人采取的合法合理制动措施,属于紧急避险,因此司机和公司没有过错,应当由引起险情的第三人承担责任。但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责任进行划分,认定司机负全部责任,李女士不承担责任。

在向法院起诉之前,李女士在某鉴定中心作了伤残等级鉴定,鉴定认为李女士所受的伤已经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认定公交公司负责赔偿

本案诉讼中,被告方公交司机和公交公司认为该鉴定不客观真实,向天心区法院申请了重新鉴定。在法院的组织下,双方一致选定了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后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同样认为李女士已经构成了十级伤残。

天心区法院查明,公交司机驾驶车辆忽视安全踩急刹,导致李女士车内摔倒受伤,且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明确责任。故被告方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其公交司机在履职过程中侵犯了他人权益,属于职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李女士被侵权的赔偿责任应由用人单位即公交公司承担。

法院按照标准,判决由公交公司赔偿李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用共计96437.6元。

之后公交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本案一审判决。

法官释法

公交车上摔倒该如何维权

提问:本案中,原告主张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什么有的乘客摔伤索赔却主张为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呢?

解疑:公交乘客因乘车出了安全问题,人身或财产受到了损害,可以主张公交公司构成了侵权,由其赔偿损失。也可主张公交公司违反了合同,构成了违约。因为,乘车乘客上了公交车,就与公交公司形成了旅客客运运输合同,公交公司有责任、有义务把旅客安全送往目的地。因此当发生事故时,乘客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乘客也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向公交公司主张侵权赔偿责任。

提问:如果在生活中遭遇了李女士这样的事故,应该选择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呢?

解疑:无论是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作为受害者都有权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关的费用。但是,侵权之诉与违约之诉还是存在明显的区别,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举证。违约之诉中,受害人不需就违约方是否有过错负举证责任,而违约方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是侵权之诉,一般侵权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要由受害人对加害人是否有过错进行举证。所以,侵权之诉对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要求更高些,但是侵权之诉可主张精神抚慰金,而违约之诉的精神抚慰金请求不会得到支持,当事人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提问:事故发生后,如何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呢?

解疑:一定要注重保留证据,在发生事故时要及时报警,由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后续的起诉是很有帮助的。另外,诉前单方进行的鉴定,一般难以获得对方的承认,可能会需要重新鉴定,但如果双方在鉴定事宜及鉴定机构选定上均同意,在诉至法院前进行鉴定是可行的。

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通讯员 张艾 长沙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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