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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记名预付卡限额不超千元

发布时间:2020-01-14 19:33:40 阅读: 来源:溶氧仪厂家

据新华社电 为规范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防范支付风险,中国人民银行27日对外发布了《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办法》要求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在发行方面,强调购卡实名制度、非现金购卡制度以及限额发行制度。《办法》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

据悉,《办法》主要体现了以下几方面要求:

一是坚持引导预付卡在小额便民支付领域发挥积极作用。《办法》要求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鼓励发行记名预付卡,赋予记名预付卡持卡人在挂失、赎回等方面更多权利;允许面值200元以下的预付卡通过风险可控的销售合作机构代理销售和充值;允许预付卡通过网络支付渠道缴纳公用事业费等小额便民支付。

二是坚持严格规范预付卡市场秩序。在发行方面,继续强调购卡实名制度、非现金购卡制度以及限额发行制度等规定,坚持发行销售的属地化管理要求,坚持预付卡与银行卡的互补发展定位,禁止采用银行卡清算机构分配的发卡行标识代码发行预付卡以及支付机构之间合作发卡。在受理方面,要求发卡机构自行拓展、签约和管理的特约商户数不少于该预付卡全部受理商户数的70%;受理机构应当获得预付卡发卡机构的委托。在使用、充值和赎回方面,强调除缴纳公用事业费用等小额便民支付外,预付卡不得用于网络支付渠道;明确了充值途径、查询渠道、挂失和赎回手续等,强调充值、挂失和赎回的实名要求。

三是切实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办法》从发卡机构向购卡人提供预付卡章程、与购卡人签订协议、明示各类服务内容及收费事项、提供安全便利的查询、挂失服务以及赎回渠道等方面对支付机构行为进行规范,确保支付机构向持卡人提供公开透明的信息,保障持卡人的知情权、资金使用权和基本服务获取权,切实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新规解读

据新华社电 中国人民银行27日发布《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有怎样的监管思路,央行有关负责人就《办法》部分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禁用信用卡购买充值

问:《办法》为何禁止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和为预付卡充值?

答:主要考虑是:一是禁止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或为预付卡充值,可以有效防范预付卡套现和信用卡套现风险互相传递。根据对预付卡市场的调查了解,为逃避对常规套现方式的监管和打击,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或充值、再通过地下交易市场变现已经成为套现新手法;尽管《办法》通过限额发行、实名购卡和限期赎回等方式增加了信用卡套现难度,但有必要从源头上切断预付卡和信用卡之间的“以卡购卡、以卡充卡”行为,彻底杜绝信用卡在预付卡领域套现行为的发生。二是从行业实践看,部分预付卡发卡机构已从风险防范的角度出发,自觉关闭了其售卡系统中客户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的功能。

三种情形可网络支付

问:《办法》为什么不允许预付卡广泛用于网络支付渠道?

答:这主要是考虑现有网络商户的风险管理法规制度和监管体制尚未健全;网络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绑定,二者可以进行资金转移,在这种情况下,预付卡在网络商户使用将由于其匿名性而滋生套现、洗钱等问题。对风险可控的小额便民支付给予特例安排:

《办法》规定预付卡不得用于网络支付渠道,但三种情形例外,一是缴纳公共事业费;二是在发卡机构拓展的实体特约商户的网络商店中使用;三是同时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发卡机构,其发行的预付卡可向持卡人在本机构开立的实名的网络支付账户充值,但同一客户的所有网络支付账户的年累计充值金额合计不超过5000元。

公交卡可按约定赎回

问:《办法》规定不记名预付卡不赎回,但为什么公交领域的不记名预付卡允许赎回?

答:为防范匿名预付卡被用于洗钱、套现风险,《办法》规定不记名预付卡不得赎回。单次购买不记名预付卡金额在1万元以下时,由于未达到实名制度要求,因此,发卡机构在发行、销售环节无法记载任何关于购卡人、持卡人的信息。若允许持卡人赎回不记名预付卡,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办理赎回时无任何信息可供核对,也无法记录赎回人的任何个人信息,这或将导致不记名预付卡沦为洗钱、套现的工具;同时,部分发卡机构若通过发行、赎回本机构发行的不记名预付卡,可能使部分发卡机构以此为盈利模式而盲目扩张业务规模,这都与人民银行将预付卡纳入支付体系监管的目标相悖。

同时,《办法》适度把握制度设计的灵活性,对余额在100元以下的公共交通领域不记名预付卡,允许按约定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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